锦州师专经费支出管理及授权审批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财务行为,维护财务收支计划的严密性,保证预算的实施,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2022]108号)、《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22]128号)、《政府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支出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其中基本支出包括人员经费支出、日常公用经费支出;项目支出包括财政拨款安排的专项经费和学校安排的机动专项经费。
第三条 校内各预算单位应按照学校年度预算要求,本着“规范管理、高效利用、勤俭节约”的原则管理使用经费。
1.权责结合原则: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
2.逐级审批原则:根据支出性质和支出额度确定分级审批或联签审批。
第四条 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经费统一使用公务卡支付或财务转账支付。
第二章 财务报销规定
第五条 财务基本报销流程
取得原始票据——按审批权限审批人签字——财务处长审核签字——会计凭证制单——付款
第六条 财务票据的规定
(一)各部门经费报销须持有国家规定的合规票据,即税务机关印制的发票,或省级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或省级行政事业往来结算收据。
(二)原始发票须填写购买单位名称(锦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纳税人识别号、品名、数量、单价和金额(大小写必须相符)并加盖收款单位财务(发票)专用章。办公用品、图书资料等单张发票要附销售单位出具的商品清单或直接以商场电脑打印的明细发票作为报销凭证。
(三)报销单据上必须有业务经办人、审批人的签名等及标明资金用途。
(四)财政拨款安排的公用支出票据原则上应在当年报销,其他项目支出票据应与项目实施周期相符且期限在一年之内,期限在一年以上的票据原则上不予报销。
(五)因财务年末结账、封账等特殊情况,上年的公务支出发票原则上在下一年开帐一个月之内报销完毕。
第七条 差旅费报销规定
我校依据《锦州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锦委办发[2014]年50号文件规定进行报销。
(一)机票审批,凡因出差路途远、任务急等因素,需乘坐飞机出行的,原则上先填写“锦州师专乘坐飞机审批表”,需在政府指定地点购票,报销时必须将此表附后,审批时间为每周二。
(二)出差参加会议的要在报销凭据后附会议通知。填报信息与所附票据一致,参加会议、培训需提供会议、培训通知,通知中明确表示承办方统一安排食宿的,不予发放培训期间补助。票据上出差时间、地点和会议通知的时间、地点不一致或无故绕道扩大开支的,原则上不予报销。
第八条 交通费报销规定
因公出行未使用我校公务用车的,租车费用报销时须提供相关材料。出租车发票不给予报销。
第九条 离退休经费的规定
由组织部和计财处每年年初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进行离退休经费的提取,由计财处进行经费核拨,专款专用。
第十条 职工子女托管费的规定
(一)根据锦州市相关规定:保育教育费实行单位定额报销办法,每名子女单位每月报销120元,由父母双方所在单位各报销一半。
1.夫妻双方一方是职工,另一方是无单位人员,报销费用由职工所在单位负担;夫妻双方一方在本市工作,另一方在外省市工作,如该省市未实行夫妇双方单位各负担一半的办法,其子女在我市的保育教育费由我市工作的职工所在单位按规定报销双方负担的费用;夫妻双方一方在部队,另一方在地方工作,其子女保育教育费由地方工作的一方所在单位负担。
2.丧偶和离婚人员,其子女保育教育费由抚养子女一方所在单位全额负担。
3.子女在家委托他人照看和6周岁以上儿童不享受保育费报销待遇。
第十一条 合同相关规定
报销时需附合同的,按照学校合同管理部门相关要求,提供相关手续,按合同约定进行报销。凡是使用纳入学校预算管理的资金进行报销的,均需要以学校的名义签订合同(甲方为锦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否则为无效合同。
第十二条 物资采购相关规定
凡使用纳入学校预算管理的资金进行物资采购的,均按照《锦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招标采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报销时需提供财务票据、购买合同等资产管理部门提供的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公务接待报销要求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和学校相关规定,公务接待必须按标准接待,报销时需提供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或接待说明等材料和接待清单,党政办公室主任审核后由分管校领导审批方可报销。
第三章 人员经费支出管理
第十四条 人员经费是指人员经费中纳入学校工资、津补贴及其他发放给个人的补助性支出管理。
(一)基本工资、津补贴、考核绩效、抚恤金、伤残金、离退休费、离退休补贴等,由人事处审核,计财处审核入帐。
(二)下达给各部门的年初预算内人员课时费,由各部门负责人审核、报到教务处按课时进行审核、人事处对资金计算标准及金额进行审核、主管人事处副校长审批、计财处审核、主管财务副校长审批。
(三)需按日常人员经费支出报帐的,由制表人签字、各部门负责人审核、主管校级领导审批、计财处长审批。
第四章 公用经费支出管理
第十五条 日常公用支出是指为维护学校各项活动正常运行,根据预算安排,分配到各部门预算指标范围内的各项公用支出,支出的具体经济科目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取暖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招待费、专用材料费、劳务费、福利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公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税金、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第十六条 要按照轻重缓急、统筹兼顾的原则安排使用公用经费,既要保证开展日常教育教学活动,又要保证后勤保障、行政运行,所有经费项目按照规定范围和用途使用。
第十七条 各单位、各部门根据年初批复的预算指标,统筹考虑全年工作需要,资金使用情况要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妥善安排支出计划,要严格执行学校下达的预算指标,不得突破。
第五章 专项经费支出管理
第十八条 专项经费是指学校预算安排的用于专项业务及专项工程,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的经费。包括财政拨款安排的专项经费,和学校安排的机动专项经费。
第十九条 专项经费实行业务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和学校事业发展的具体情况,提出申请,编制项目申报书,批准后纳入学校项目库及相关年度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专项支出原则上当年内必须完成,当年底财政将收回资金(2022年国务院5号令)。学校机动安排的部门预算专项当年内完成。
第二十条 专项经费应专门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财政拨款的专项资金要按照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规定进行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专项经费的使用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和相关财务制度。属于基本建设或维修工程项目支出的,须提供合同书、验收单、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工程结算资料等;属于学科建设、教学、科研等其他专项资金的项目支出,应按照批准的预算明细科目开支。若需作重要调整或变更,相关部门应按照申报程序申请变更,并及时通知计财处。
第六章 经费审批权限
第二十二条 各项经费开支严格执行主管经费责任人“一支笔”审批制度,实行“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各部门主管经费负责人对本单位发生的经费支出业务内容的真实性、合理性进行审批签字,并承担相应的经济与法律责任。
计财处负责监督各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和对原始单据的合规性、内容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对于超出预算或超项目经费额度的支出,以及不符合制度规定的单据不予受理。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主管经费责任人审批时,应注明经费支出项目及明细。凡审批项目或明细不清或审批内容与核报内容不符的,财务人员有权要求退回重新审批。
第二十四条 经费审批权限
(一)各院、各部门的各项基本支出经支出部门负责人审核后,500元以下的,由部门负责人审批(每学期不得超过5000元);500元至1万元(含)以下的,由部门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审批;单张原始票据(票据连号或近似连号视为一张票据)或单一事项开支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还需经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审批。
(二)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经费支出1万元(含)以下由项目负责人审批、分管科研校领导审批;单张原始票据(票据连号或近似连号视为一张票据)或单一事项开支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还需经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审批。
(三)专项经费审批权限
1.财政拨款安排的专项支出,根据项目任务书执行,报销时持“锦州师专事项审批表”及项目的发票、合同、验收手续等相关手续,审批流程为经手人、部门负责人、主管校级领导、(需要进行招投标的项目支出还需要由职教发展中心负责人和主管资产副校长进行审批)、计财处长、主管财务副校长。
2.学校安排的机动专项即部门预算项目,是根据我校当年的实际情况经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批准后由相关部门执行,需填写“锦州师专事项审批表”。其中5000元以下(含)的项目由主管部门副校级领导审批(每月不超过5000元);5000元至1万元(含)的项目由主管部门副校级领导、校长审批; 1万至10万(含)的项目需校长办公会通过,10万以上的项目需党委会通过。
第二十五条 组织部开展老干部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原始凭证由经办人、组织部长、主管校级领导审批,凭有效凭证在老干部经费限额内实报实销。
第二十六条 职工子女托管费报销审批程序
报销人员持托管费收据先到人事处登记注册,再到计财处审批,然后由会计编制凭证,最后由出纳打到个人公务卡。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的党务经费支出,需持原始凭证,由经办人签字、各部门党务负责人审核、主管校级领导审批、计财处审核。
第二十八条 免于校领导审批事项
(一)按期发放的在职人员工资、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 丧葬抚恤费等人员经费支出,以及按照规定缴纳税金、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职业年金、工会经费等政策性支出。
(二)银行定期支付的利息、非税收入上缴、科研经费指标的下达,银行账户和资金内部调拨管理,学校现有各银行账户之间因业务需要发生的资金调拨。
第二十九条 财务信息公开。按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的要求进行公开年度预算与决算和“三公经费”,各院、各部门负责人每年也应定期向职工公布财务规定、年度收入、支出等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计财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除2021年制定的《JZSZ-SC/JCC-03/07锦州师专经费报销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赴地方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