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报销规定
4.1.1 我市保育教育费实行单位定额报销办法。每名子女单位每月报销120元,由父母双方所在单位各报销一半。
4.1.2 夫妻双方一方是职工,另一方是无单位人员,报销费用由职工所在单位负担;夫妻双方一方在本市工作,另一方在外省市工作,如该省市未实行夫妇双方单位各负担一半的办法,其子女在我市的保育教育费由我市工作的职工所在单位按规定报销双方负担的费用;夫妻双方一方在部队,另一方在地方工作,其子女保育教育费由地方工作的一方所在单位负担。
4.1.3 丧偶和离婚人员,其子女保育教育费由抚养子女一方所在单位全额负担。
4.1.4 子女在家委托他人照看和6周岁以上儿童不享受保育费报销待遇。
本规定自二零一六年一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