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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
2018-03-16 13:23   审核人:
锦州市财政局文件
锦财行〔2016〕109号
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 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辽财行〔2015〕101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相关问题明确如下:
1、市直机关(与《锦州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锦委办发〔2014〕50号)第一章第二条规定的范围相同)工作人员到省外或大连市出差按照财政部调整后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和相关规定执行;
2、市直机关(范围同上)工作人员到省外(不含大连市)出差,按照辽宁省省直机关省内差旅住宿费标准和相关规定执行(详见附件《辽宁省省直机关省内差旅住宿费标准表》);
3、根据《锦州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锦委办发〔2014〕50号)第一章第五条,结合我市目前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现将市直机关(范围同上)工作人员到市辖县(市)出差住宿费标准限额调整为省部级800元、司局级450元、其他人员300元,该标准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各类人员应当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根据职级对应的住宿费标准自行选择宾馆住宿,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
4、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差旅费制度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部门差旅费管理办法,加强出差审批管理,特别要严格控制到市辖(县)市出差的审批工作。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和报销审核,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
锦州市财政局
2016年4月6日
辽宁省财政厅文件
辽财行〔2015〕1017号
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中央和国际机关差旅 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省委各部委,省(中)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财政部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自2016年1月1日起,省直单位(与《辽宁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辽委办发〔2014〕13号)规定的范围相同)工作人员到省外或大连出差按照财政部调整后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和相关规定执行;省内(不含大连)出差,按照辽宁省省直机关省内差旅住宿费标准执行(见附件)。
请省直各单位按照差旅费制度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部门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差旅费管理。
辽宁省财政厅
2015年12月31日
财政部文件
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行〔2015〕497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差旅费制度关于标准应适时调整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提高差旅住宿费标准的科学性、有效性,综合考虑近两年全国各地区宾馆(饭店)住宿费价格变动、实际工作需要、淡旺季等因素,经研究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规定的差旅住宿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北京、上海等11个城市部级干部住宿费标准、7个城市司局级干部住宿费标准和33个城市处级及以下干部住宿费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
  二、拉萨、西宁、哈尔滨、海口、大连、青岛等6个受地理、气候等自然条件限制和季节性热点影响较大的城市试行差旅住宿费淡旺季标准。旺季期间及上浮后标准见附件。
  三、调整后的差旅住宿费标准是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到各省会城市、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出差的住宿费上限标准,各类人员应当坚持勤俭节约原则,根据职级对应的住宿费标准自行选择宾馆住宿(不分房型),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
  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辖地、州、市(县)出差执行当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住宿费标准。各地、州、市(县)差旅住宿费标准未制定公布前,可暂按其省会城市住宿费标准执行。
  四、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差旅费制度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加强出差审批管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和报销审核,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对违反差旅费管理规定的行为,有关部门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财政部
  2015年9月30日

附件【2016526111217723.xls已下载
附件【2016526111224303.xls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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