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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师专学宿费收缴管理规定
2018-03-15 14:35   审核人:

为了加强学宿费的收缴管理,使收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保障学宿费能及时、足额的收缴,以确保学校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高等学校学费和住宿费收缴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各系、各部门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增强学宿费收缴工作的责任感,把学宿费的收缴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对学生进行按规定缴费上学的宣传和教育,督促学生按时足额缴纳学宿费。

第二条 交纳学宿费是每个学生应尽的义务,凡是我校招收的各专业学生,都必须按规定交纳学宿费。

第三条 学费和住宿费的收缴工作由学校计财处统一管理和统一组织收取。校内任何单位和部门均无权擅自扩大收费项目、私自收取费用、提高收费标准,更无权自行减免学宿费。

第四条 按学年或学期收取,不跨学年预收。往届在校学生应在每学年开学后一周内交纳本学年学费。成教部的学费,由主办单位和计财处统一收取。

第五条 新学期开学,录取的新生必须凭学费、住宿费缴费收据报到。未按时足额缴纳学费又不办理缓交手续的,学生处暂缓注册。缓交手续由主管校长审批,分别报学生处、教务处和计财处备案;在校生缓交学费的均由系里统一报学生处,由主管校长审批,最长缓交期在校生为一学期,新生为4个月。

第六条 按国家有关规定,经学校批准而休学的学生,当年已交学费不退,复学后按所在班级学生的学宿费标准交纳,收费标准跟以前有所变动的部分,实行多退少补。

第七条 学校对特困生实施奖学金、特困补助、勤工助学、一帮一等措施,要求减免学费的学生,不再另行审批。

第八条 学生按照国家和省学征管理的有关规定退学的,可以向学校提出退还学费和住宿费的申请,学校经审核后按以下标准退还学费或住宿费。

1、 属于自愿退学的学生,按当年在校的时间确定退还学费和住宿费的数额。当年录取的新生退费时,要扣除相应的招生和录取费用,已经报到并领取备品的学生将扣除相应的费用。

2、 对于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严重疾病,不能继续在校学生的新生,退还全部学费和住宿费,已领取的备品费用扣除。

3、 属于下列情况的不退还本人学杂费:

1) 不经批准而擅自离校的;

2) 冒名顶替或徇私舞弊的;

3) 被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

第九条 对逾期不能足额缴纳学费和住宿费的学生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 学生处不予注册;

2、 由学生管理部门以及系辅导员负责向家长通报其欠费情况;

3、 逾期不缴纳学宿费又不主动办理缓交手续的学生,不可以参加期末考试;

4、 生处取消该学年各类奖学金及各项评优的评定资格;

5、 对毕业时仍然欠费的学生,将不予办理毕业证,发给结业证书,如在一年内仍欠费,将没有机会办理毕业证书。

第十条 各系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制定同切实可行的管理措施,督促、检查、帮助学生按计划缴费。学校将把学宿费的收缴同各系各种经费挂钩,按所在系学生交费比例发放。

第十一条 交费票据是证明交费的唯一有效的凭据,要求各位同学妥善保管,以备后查。

本办法由计财处负责解释,从学校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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